关于印发《林芝市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属监管国有企业党委(支部):
经市政府国资委2022年第17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林芝市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林芝市政府国资委党委
2023年4月1日
林芝市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有效激发主体活力,调动广大国有企业员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参照《西藏自治区区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芝市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是指林芝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合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本办法所称的分子公司是指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和监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监管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监管企业内设机构正职和副职。
(二)监管企业分(子)公司、合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其他出资单位派出的成员)。
监管企业向参股公司派出的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数设置
第四条 监管企业应科学合理设置监管企业内设机构和中层管理人员职数,报市政府国资委核准后,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增设、废止和变更中层管理人员职数。
(一)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职数根据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具体数量确定。原则上一般3名及以下工作人员的设1名管理人员(正职),4—6名的设2名管理人员(一正一副),7名以上设3名管理人员(一正二副)。
(二)监管国有企业所属分(子)公司、合资公司按编制规模、经营范围、效益状况、工作任务等情况分类核定领导职数。监管企业分(子)公司、合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职数由监管企业党委、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决定并报国资委党委备案。
(三)监管国有企业所属分(子)公司、合资公司党组织领导班子职数,按照《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及有关规定配备,与企业董事会、经理层班子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第五条 监管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实行任期制(聘期制)。
(一)监管企业分(子)公司、合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每届任期(聘期)3年。
(二)任期(聘期)届满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续聘),连续三个任期的一般应当交流;在评价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免职。
(三)因为工作需要,或暂不具备交流条件的,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期限。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过硬,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开展反分裂斗争等重大原则问题上,旗帜鲜明、立场坚定。
(二)符合“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和民族地区好干部“三个特别”要求。组织协调能力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热爱国有企业工作,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业务知识和能力。
(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具备与职位相匹配的任职经历和专业素养,市场敏锐性强,业绩突出,善于组织协调,能够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四)具有正确政绩观,勇担当,善作为,勤奋敬业,真抓实干,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大局观念。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谨慎用权,公私分明,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严守底线,廉洁从业。
第七条 选拔任用的中层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累计2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相关的经济、法律、党群等工作经历。
(二)提任监管企业中层正职管理人员,一般应当在同层级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提任监管企业中层副职管理人员的,一般应当具备上述相关任职条件。
(三)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当具有5年以上党龄,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原则上实行逐级提拔。对于特别优秀的青年人才或确因工作需要,应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从严把握,按规定报批后履行考察程序越一级提拔使用。不得连越两级提拔。
第四章选拔任用
第九条 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主要以采取竞聘上岗等内部推选方式为主,也可以采取公开招聘、公开遴选等外部选拔方式。
第十条 选拔任用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精准识人,突出考察政治表现,把人选八小时内和八小时外的政治表现结合起来,全面考察人选素质、能力、业绩和廉洁从业等情况,防止“带病提拔”。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人选意见。
第十二条 实行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承诺制度,新任领导人员应该就忠诚干净担当、坚决与达赖集团划清界限、旗帜鲜明发对分裂作出书面承诺,任职3年内一般不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监管企业党委应当完善体现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职位特点的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相关考核评价办法,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培养锻炼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监管企业党委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一)综合考核评价坚持日常管理和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相结合,主要从政治表现、能力素质、工作业绩、团结协作、作风形象、维护稳定、廉洁从业等方面进行重点考核评价。
(二)综合考核评价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综合运用多维度测评、个别谈话、听取意见、综合分析研判等方法进行。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完善中层管理人员监督管理体系,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党员干部要严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把党内监督、监察监督同出资人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职工民主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
第十六条 监管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层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监督,坚持抓早抓小,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责问责,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第十七条 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特殊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事先向监管企业党委报告。
第十八条 中层管理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培养锻炼
第十九条 中层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可以以脱产培训、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学习、“三会一课”、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监管企业党委要做好中层管理人员的交流培养工作,交流可以在企业内部、企业之间、区域之间、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进行,探索多元化培养路径。
第二十一条 有计划地选派中层管理人员到市场开拓前沿、经营困难企业、重大专项攻坚、重大改革推进的关键岗位上锻炼;注重选派到反分裂斗争前沿阵地历练;加强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锻炼。
第八章 退出
第二十二条 国有监管企业应当完善中层管理人员退出机制,根据其年龄、健康、履职等情况,以及企业的战略发展调整、产业转型、兼并重组等需要,做好调整工作,促进人岗相适、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
第二十三条 中层管理人员因涉及违纪违法、问责和责任追究应当退出的,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中层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仍未改正或者问题严重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及时采取调整岗位、免职(解聘)、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和处理:
(一)理想信念动摇,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关键时刻经受不住考验的;
(二)犯个人自由主义,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决定,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漏报、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
(四)不担当、不作为,庸懒散拖,职工群众意见较大的;
(五)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
(六)违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和廉洁自律规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