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地区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八一镇城市供水价格的请示》(林地水司【2011】5号)悉。经2013年5月16日林芝地区行政公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调整林芝县八一镇城市供水价格(行署办公会议纪要[2013]5号),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调整范围:林芝县八一镇城区,由林芝地区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供水管网供水的所有自来水用户的到户水价。
二、水价分类:按用水性质划分为六类:
(1)居民生活用水是指退休区居民生活用水和公益性服务单位用水。包括离退休人员、部队、社会团体、学校、医院、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机构和所在城市租用住房的 暂住人口居家生活用水。
(2)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水和商业用水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商业企业用水。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和职工用水;为客户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等有偿服务的用水,包括(百货商店、连锁店、超市、贸易中心、粮店、货栈、饮食业、宾馆、干洗店、照相、理发、洗染、修理等)、屠宰场、物资企业、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以及仓储、旅游、安装和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机构用水。
(3)生产用水是指建筑业(含房地产)用水。
(4)特种用水是指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含卡拉0K )、酒吧、桑拿、高档洗浴、浴足、洗车、水加工业等用水。
(5)市政用水是保障城市公共设施正常运行用水。包括不收费的公园和园林、公共绿化、公厕、环卫等用水。
(6)城镇低收入群体用水是指五保户和低保户持证人员或家庭用水。
三、水价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1.8元/立方米。:
2、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水和商业用水价格为2.20元/立方米。
3、生产用水价格为2.85元/立方米。
4、特种用水价格为4.15元/立方米。
5、市政用水价格为1.50元/立方米。
6、城镇低收入群体用水价格为0.90元/立方米。
四、水价执行时间:二O一三年六月一日起执行,林地价[2005]25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一三年五月二七日
林芝地区物价局
2013年5月27日印发